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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申請公告
僑光科技大學112學年度弱勢助學申請公告
壹、申請流程:(每學年都需重新申請)
一、採網路線上申請,系統於112年9月1日(星期五)起開放至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止,網站入口置於:
僑光首頁→學生入口→弱勢學生助學金
網頁連結(http://ccap.ocu.edu.tw/SGWeb/Login.aspx)。
※線上申請使用IE瀏覽器,其他瀏覽器無法進入申請系統,另可安裝kkman瀏覽器(下載連結: https://cc3.ocu.edu.tw/A118/KKMAN.zip )後再鍵入申請網頁連結(http://ccap.ocu.edu.tw/SGWeb/Login.aspx)。
二、上網填寫申請資料後,將下列資料繳至生輔組(明誠樓013A辦公室)進修部學生可於上課時間繳至進修推廣處綜合業務組(積中堂一樓辦公室)。
(一)系統列印出之申請書。
(二)列計人之甲式戶口名簿影印本(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
三、資料繳交期限:每學年上學期開學日(112年9月11日)~每年10月第三週(112年10月20日)【週五】止(視教育部作業系統開放時間而定),請務必於10月27日【週五】前上網查詢個人申請資料是否已「初審通過」,如已繳交資料而未初審通過,速與生輔組聯繫。
貳、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 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 條第3 項第7 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9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的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如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封面、內頁(包含優惠儲蓄存款(質押標的明細))並由學校審核認定。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不列計成績,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支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視學生狀況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四、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一)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二)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的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劃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七、特別提醒: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